企业信用修复服务,为了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会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措施等信用惩戒措施。在联合信用惩戒的影响下,失信被执行人还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
失信被执行人应当为其失信行为“买单”,但当他们已经积极配合法院履行义务,也应该给予信用修复的渠道,避免对失信者惩戒有余激励不足。
近年来,多地法院通过为主动履行、积极配合执行的被执行人出具信用修复证明文书的方式,探索建立信用修复和正向信用激励机制,鼓励和引导被执行人纠正失信行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主动履行部分义务也有修复信用机会
作为法院出具的确认被执行人已经自动履行事实的证明文书,一般来说,只有自动履行完毕案件的当事人才能获得这份“证明”。不过,也有法院将出具《主动履行证明书》或《自动履行证明书》的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已经主动履行部分义务的被执行人。
正向激励被执行人主动履行
《信用修复证明书》的出具,不仅是被执行人信用修复的证明,更是对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实施正向激励的创新举措。
向已经主动履行全部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出具信用修复证明是必要的。
企业信用修复是指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受企业委托对其“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不包括涉及个人征信、出具信用报告、开展信用修复专题培训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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