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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限制高消费

历史限制高消费

  • 所属分类:历史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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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1-11-11 07:55:53
  • 产品概述
        历史限制高消费,根据《蕞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
        历史限制高消费是指被执行人不得有以下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上述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违反上述规定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行为,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对其中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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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修复是指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受企业委托对其“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不包括涉及个人征信、出具信用报告、开展信用修复专题培训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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